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规范学生住宿行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章程》(厦大综〔2023〕48号)和《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确定的,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后勤集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等部门,以及各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住宿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住、调宿、退宿
第五条 国内学生中,正常学制年限内的本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正常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依个人申请提供住宿。
国际学生中,正常学制年限内的奖学金生(享受住宿费资助)和校际交流生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其他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自费国际生视房源情况依个人申请,按学年提供住宿。
第六条 学生床位安排遵循男女生分楼栋(层/梯)住宿,以及同一培养单位学生相对集中的原则。
每位学生只分配一个床位,入住时须签订承诺书。
第七条 学生住宿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调宿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主动申请调宿的,一学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八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进行调宿,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修缮、装修;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
(四)学生转专业或继续在本校深造;
(五)放假期间需集中住宿;
(六)其他按照规定和要求应当调宿的情形。
第九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一)主动申请退宿;
(二)被取消住宿资格;
(三)因退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情况终止学籍;
(四)因教学安排赴外学习、应征入伍、休学等原因离校180天以上;
(五)国际学生因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
(六)其他按照规定和要求应当退宿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应获培养单位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未满18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教育活动,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楼栋及房间内吸烟,不得使用明火以及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楼栋及房间内为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充电。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持有、存放下列危险物品:
(一)管制刀具、枪械、弹药;
(二)危险化学药品;
(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强辐射、放射性物品;
(四)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存放或使用下列违规电器:
(一)10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二)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三)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等发热电器;
(四)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五)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用电器;
(六)电动自行车等储电式交通工具或其电池;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有下列私拉电线行为:
(一)从固定用途插座引出线路他用;
(二)从固定插座以外部位引出线路;
(三)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
(四)从本宿舍外引入电源;
(五)其他造成安全隐患的接拉电线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宿舍园区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空调机房等区域)。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园区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严禁高空抛物。
住宿学生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实施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12:30-14:30,23:30-7:00),禁止高声喧哗,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氛围。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无故晚归。本科生和预科生宿舍熄灯时间为0:00-6:00(具体由各校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节假日、考试周酌情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门禁管理制度,出入宿舍园区必须按规定验证身份,不得尾随,严禁翻栏杆、窗户、阳台进出宿舍园区或楼栋,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进入其他宿舍园区或楼栋。
住宿学生不得将门禁卡或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加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四条 不得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不得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不得出租、出借宿舍、床位。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出租、出借宿舍、床位:
(一)对外发布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信息;
(二)未对外发布出租、出借信息,但经核查该宿舍、床位非本人居住。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楼栋内饲养、容留动物。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园区内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放置展板或开展活动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不得在宿舍园区内进行推销、派传单等商业活动。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合理使用宿舍楼栋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的功能和摆放位置,配合管理人员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使用共享空间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证空间的干净整洁与设施完整,并配合管理人员的调配安排与监督。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在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宿舍违规行为,由管理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并下达违规告诫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程序办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强制清退、清理违规占用宿舍、床位的人员及其物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